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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保301号

李定珍与高宗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定珍,高宗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保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定珍。

被执行人:高宗长。本院受理的(2016)鄂0106民初字4188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财产保全的财产予以解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要求财产保全的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