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保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定珍。
被执行人:高宗长。本院受理的(2016)鄂0106民初字4188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财产保全的财产予以解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要求财产保全的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政涛 搜索“”
李定珍与高宗长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保301号
申请执行人:李定珍。
被执行人:高宗长。本院受理的(2016)鄂0106民初字4188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财产保全的财产予以解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要求财产保全的财产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