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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恢25号

陈鑫鑫与樊博等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1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鑫鑫,金达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樊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陈鑫鑫被执行人金达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樊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达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樊博在银行的存款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金达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樊博相当于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