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361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其焕,该局案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东亮,该局案审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贺先文,男。被申请人陈叶红,女。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贺先文与陈叶红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贺先文系初婚,陈叶红系再婚,陈叶红再婚前与前夫鄢蜜蜂于2002年6月13日生育第1个女孩。陈叶红再婚后与贺先文于2010年4月12日在白溪镇铁山坝的私人诊所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属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于2011年12月16日在新华人民医院违法生育第3个孩子,属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人已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新计生征决字[2015]第087121号-1、第087121号-2《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13832元。2016年8月15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先文、陈叶红的银行存款13832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先文、陈叶红的银行存款1399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卫华助理
审判员 石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文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