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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71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胡德辉等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胡德辉,张连波,张玉龙,郭彦波,陈强,计红艳,张洪岩,冯宝香,李洪才,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住所地铁力市建设大街**号。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胡德辉,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连波,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玉龙,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彦波,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强,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计红艳,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洪岩,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宝香,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洪才,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平,女,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德辉、张连波、张玉龙、郭艳波、陈强、计红艳、张洪岩、冯宝香、李洪财、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7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