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238号之一
申请人:胡小华。
委托代理人:赵红兵,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杨志君。申请人胡小华与被申请人杨志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鄂0111财保238号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志君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杨俊杰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