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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5执337号

林永成、郭雅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永成,郭雅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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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5执337号申请执行人林永成被执行人郭雅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洞商初字第005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雅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雅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雅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郭雅斯(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5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新克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