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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刑初64号

林泽健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林泽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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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刑初6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泽健,绰号“肥健”、“老猪”,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汕头市澄海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汤少新,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韩彬彬,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汕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泽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泽健及其辩护人汤少新、韩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林泽健和同案人谢凯荣、曾沛东、黄少平(均已判决)及卢镇扬、林佳(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汕头市龙湖区“88洛城”酒吧一卡座喝酒。期间,林佳离开酒吧。次日凌晨2时许,林佳返回酒吧卡座,告知众人其和胞兄林安(另案处理)在附近帝煌俱乐部与林和金等人发生纠纷被打伤。被告人曾沛东、黄少平和同案人谢凯荣、卢镇扬及谢宝龙、林泽健、谢国平(均另案处理)等人闻讯后冲出酒吧来到帝煌俱乐部门口,对林和金等人进行殴打报复。在打斗过程中,因发现在旁边观看的被害人郑某(男,殁年41周岁)用手机对打架场面进行录像,谢宝龙遂上前夺过手机摔至地上,被告人林泽健伙同同案人谢凯荣、曾沛东、谢宝龙等人对郑某进行殴打致郑倒地死亡,后众人逃离现场。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泽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现场提取的水泥块、血迹、三角铁架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住院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相片;证人赖某、张某等的证言;同案人谢凯荣等的供述;被告人林泽健的供述及辩解;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泽健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泽健当庭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郑某。其辩护人为其辩护提出:1、被告人林泽健系从犯;2、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自愿对被告人林泽健予以谅解;3、被告人林泽健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当庭还向本院提交了《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的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林泽健和同案罪犯谢凯荣、曾沛东、黄少平(均已判决生效)及同案人卢镇扬、林佳(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汕头市龙湖区“88洛城”酒吧一卡座喝酒。期间,林佳离开酒吧。次日凌晨2时许,林佳返回酒吧卡座,告知众人其和胞兄林安在附近帝煌俱乐部与他人(林和金)等人发生纠纷被打伤。被告人林泽健和同案罪犯谢凯荣、曾沛东、黄少平、同案人卢镇扬及谢宝龙、林泽健、谢国平(均另案处理)等人闻讯后冲出酒吧来到帝煌俱乐部门口,对林和金等人进行殴打报复。在打斗过程中,因发现在旁边观看的被害人郑某(男,殁年41周岁)用手机对打架场面进行录像,谢宝龙遂上前夺过手机摔至地上,被告人林泽健伙同同案罪犯谢凯荣、曾沛东等人对郑某进行殴打致郑倒地死亡,后众人逃离现场。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泽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6年5月16日,被害人郑某的��属徐春秀、郑喆、郑鸿翔与被告人林泽健的家属林少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由被告人林泽健等五人的近亲属自愿一次性各自赔偿徐春秀、郑喆、郑鸿翔人民币十万元,合计赔偿五十万元,并由徐春秀、郑喆、郑鸿翔出具《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林泽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林泽健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林泽健的身份基本情况。2、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明本案的发、破案经过。3、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的尸体脚上水泥块一块、尸体西侧地面上变形金属圈一块、绿化带内三角铁架一块、帝煌俱乐部侧门门口拖鞋一只、小汽车下方地面上拖鞋一只、手机碎片及手机外壳两块、现场地面上拖鞋一双、帝煌俱乐部正门门口路灯下���属圆圈一块、现场地面上血滩血迹一处、不锈钢钢杯一个、玻璃杯一个、拖鞋一双和石头一个。4、现场监控视频和截图相片。5、本院(2015)汕中法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谢凯荣伙同被告人林泽健于2014年5月16日犯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及对同案人谢凯荣的判决。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证明:现场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帝煌俱乐部门口路段。中心现场位于区间路帝煌俱乐部侧门门口路面上。7、刑事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帝煌俱乐部门口路段的现场情况和死者郑某的尸检情况。(卷7P221-238、241-254)8、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龙公(司)鉴(尸)字[2014]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鉴定意见是:郑某死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9、证人赖某(PARTY酒吧厅面经理)的证言:2014年的5月16日晚23时多,当时“书记”打电话给我要我留两个酒吧的卡座,我给他留了酒吧卡9、10两个卡座,过了大约二十多分钟,我就看到“书记”跟“老土”、“驰”,还有其他五、六个我不认识的男人到卡9、卡10坐下,“书记”买了一瓶6斤的“名士”洋酒喝。后来我发现酒吧里来了好几个老顾客,有“杰”,还有“煤气”、“煤炭”兄弟俩,“佳弟”、“肥健”等人。这些人平时经常到酒吧消费,相互之间都认识,他们之间就老是相互窜台喝酒,到17日凌晨二点半左右,我走到前门,看到马路斜对面二、三十米远的“帝煌”酒吧前门有三、四十人,有人在打架,有人在围观。我就走过去距离“帝煌”酒吧门口约十来米的距离,看到“煤炭”和“煤气”兄弟俩和好几个男青年在徒手在殴打一个瘦高个的男人,当���“煤气”全身是血,但不知他受伤在哪里。在这个过程,我就往“帝煌”门口走过去,一直到“帝煌”的门口,瘦高个被打倒在地上,“煤炭”和“煤气”等人还继续用脚去踹、踢这个男人的身体,这个男人身体蜷成一团,倒在地上一动不动,“煤气”搬起“帝煌”酒吧放在门口用于汽车开上步行道的铁脚架要去砸瘦高个,被原先也在围打瘦高个的“书记”和“佳弟”拦住,不知是谁将铁脚架抢过来扔到“帝煌”门口的步行道上。这时“煤炭”和“煤气”等人刚稍为散开一点,瘦高个马上从地上站起来往金砂路的方向逃跑,“煤炭”兄弟俩就追打过去。我停留一下,也跟着往金砂路的方向过去,看到“煤炭”兄弟追不到瘦高个,我就再转回“帝煌”酒吧门口对面的绿化带,距离有三米左右的地方,见到“书记”等人围着一个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男人,有人还用脚��踢这个躺着的男人,一个体型较肥的男青年先用脚踢,再拿起步行道上的石块或砖块砸躺着男人的头部。在这个被围打的男人马路对面还躺着另外一个男人。我看到“书记”在场,因为当天晚上他穿一件粉红色T裇,比较显眼,加上我也比较熟悉他,所以认出他在场。他好像在喊其他人够了,不要再打,然后他们一伙人就一起走到PARTY酒吧门口。我跟着书记他们后面也走到PARTY酒吧门口,看到“书记”一群人中有人还不愿离开,我看到“肥健”手上拿着一个“名士”的洋酒瓶,“书记”对“肥健”等人喊“全部回去”,我还看到“杰”和“书记”站在一起和“书记”有对话,之后在“书记”喊话后,就都上车离开酒吧。我又在PARTY酒吧门口停留将近十分钟,看到120急救车到场就进酒吧继续上班。我进酒吧后就用我的手机打“书记”的手机,他的号码是135××××3666,但��手机呼叫转移,过了五分钟左右,“书记”就回我电话,但不知是使用什么号码的手机,在电话中,我告诉他,120有到场抢救躺在地上的男人,还问“煤气”受伤流血,伤得重不重,“书记”说明天再联系,然后就挂了电话。10、证人张某的证言:2014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和表兄陈创杰(绰号“五指”)、朋友林桂凌3人到汕头市龙湖区洛城88酒吧喝酒,当时我们坐的是卡座6号或8号,后来林育明和“乌牙”两人也和我们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看到同学“煤气”和他两个朋友“老土”、“书记”在卡座9号喝酒,过后我和“煤气”到他哥“炭”的卡座喝酒,“炭”的卡座有7、8人,我只认识“炭”和“乌猪健”,其他人不认识。过了一会,“猴力”和他两位朋友过来我们卡座喝酒。大约凌晨两点多我接到林桂凌的电话,跟我说外面好像我同学“煤气��在跟人家打架,让我出去看看,我就自己跑出来,迎面碰到林桂凌,我就和林桂凌朝大苹果酒店方向跑过去,跑过去看不到人,我们两人就往回走,走到帝煌酒吧门前看到里面有一群人在打架,从里面打到外面,我看到“煤气”满脸是血,“炭”和“老土”、“书记”、“乌猪健”等10多人还在殴打他人,当时“乌猪健”手上持两支洋酒瓶在殴打他人,“阿炭”从地上拿起铁三脚架在砸人,“煤气”的其中一个朋友拿停车的“雪糕筒”,其他人都是赤手空拳在殴打他人,“煤气”刚打完人,我就上前问“煤气”发生什么事,你是被谁打成这样,“煤气”让我到洛城88酒吧叫他另外的朋友出来帮忙,我就让林桂凌去叫,顺便也把“五指”等人叫出来帮忙,刚说完,“煤气”见有人往洛城88酒吧方向跑,他就追过去准备殴打逃跑的人,我见“煤气”追上殴打逃跑的人,我也跟着追上去,但我们俩人追不到,只好回来,我就在洛城88酒吧门前碰到我堂哥和“五指”他们,“五指”就朝帝煌酒吧方向跑过去,我也跟过去,“五指”想过去帮忙“煤气”,他问“煤气”发生什么事情,打架对方在那里,刚说一半,“猴力”等人就上来拉“五指”上车,我也被林桂凌、林育明和“乌牙”拉上一辆的士离开。证人张某对“黑猪健”(林泽健)的照片进行辨认并予以签名确认。11、证人林某的证言:2014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我邀“猴力”、“圈”一起到汕头市星光大道酒吧喝酒,到晚上12点多,邵佳东老是打电话催我们过去洛城88酒吧喝酒,我和“猴力”和“圈”就一起到洛城88酒吧,见到我认识的有同村人邵佳东、“煤气”兄弟俩、“肥健”、“立传”,还有莲下镇东湾村人“五指”等几个人,其他人我都不认识。大约喝到凌晨两点多,我见到一位不认识的人跑进来叫我们卡座的人,当时我听不清楚他在喊什么,因为洛城酒吧太吵,听不清楚,跑进来的人边喊便用手示意我们出去,好像是有人在外面打架,让我们出去帮忙,当时卡座剩下几位不认识的人(我记不起“猴力”和“圈”是否在卡座),因为邵佳东和“煤气”兄弟俩及“肥健”他们经常串台,没有在卡座喝酒,几位不认识的人就跑出去,我也起身走出洛城88酒吧,走到门口看到“立传”也走出来,我就往帝煌酒吧的方向走过去,路上见到澄海区坝头人“书记”走在我前面,我看到往帝煌酒吧方向路两边各倒一个人,左边方向倒地的人被几个人围着殴打,几个人我只认识邵佳东、“煤炭”和“肥健”,看到“肥健”正用脚在踢倒地的人,我赶紧过去阻止“肥健”,让他不要踢,“肥健”还用力去踢几下,我用手拖开他,距离��远的对面也倒一个人,那人被“煤气”等人围着殴打,当时“书记”在叫“煤气”等人不要打了,“煤气”就捂着头部走开,我就上前揽着“煤气”,叫他不要打了,赶快离开,“煤气”这边的人全部就朝洛城88方向走过来,我走到洛城88门口就见到“猴力”和“圈”,我就让“圈”来我这里拿我车钥匙,让“猴力”把车开过来接我,同时我推着“肥健”赶快走,看着“肥健”上一部黑色锐志牌小汽车,车上是什么人我就不清楚,我随后就上我自己的车离开洛城88,我的车是“猴力”驾驶,车上只有我和“圈”,我们三人就到汕头市新海员按摩,当晚在哪里过夜,隔天才回澄海。当晚参加打架斗殴的人很多,我认识的有“煤气”兄弟俩、“肥健”,邵佳东和“佳弟”。证人林某对帮助“煤气”兄弟俩打架斗殴的人林泽健(“肥健”)进行辨认并予以签名确���。12、证人林和金的证言:2014年5月17日凌晨,我与老婆蔡晓玲一起到龙湖区帝煌酒吧,因为蓝培墩老婆佳旋生日请客,当时里面有拉书仔等人约有十几人。喝酒后我和拉书仔出来门口,当时门口有两名男子站在门口打电话,说话很大声,拉书仔就骂他们,两个男子就殴打拉书仔,然后我们2对2打起来,后来我们包厢里的人就出来,他们就跑了,过了一会他们两人就带了二十几个人过来,并动手殴打我们这边的人,我被打倒在酒吧门口的地上,后来我就被送来医院了。13、证人蔡某1的证言:2014年5月17日凌晨1:40左右,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到龙湖区“洛城88酒吧”喝酒。一会之后,我的朋友郑某就离开了我们的桌子,我也不知道他走去哪里。凌晨2:40左右,我听说酒吧外面有人打架,我想出去看看我的朋友是否在外面看,但一直没有看到他,就以为他已经回家了。当天凌晨出了酒吧门口,我还有继续打电话和发信息给他,但电话总是转到留言信息台,短信没有回。我这两天就持续不断地打电话,发信息给他,一直没有回复。2014年5月19日晚上我还有去他家里想找他,但是他老婆也告诉我,自从那天晚上郑某和我们一起去喝酒之后,他就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联系过家里人。我朋友郑某是湖北人,年龄42岁,和我是同事(在汕头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短发,身高在一米六至一米七之间;当天晚上他穿一件黑色上衣,他有一个白色的苹果4或者4S手机,他平时喜欢上网还有用手机拍摄生活和社会中发生的见闻。他是我们公司的保安队长。证人蔡某1对受害者郑某的相片进行辨认并予以签名确认。14、同案罪犯谢凯荣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5月16日晚上11时多,我、“书记”、“煤气”、“传”及“书记”的其他五六个男女朋友等人会合,后来谢灿桐、谢定坤也过来一起喝酒。当晚,我遇见好多认识的朋友,有新溪镇人黄少平、谢宝龙、谢国平、“老五”、龙湖湾头东湾人“五指”和“煤气”的哥哥“炭”和“阿肥”、“啤”等,还见到龙湖隆都人“佳弟”,因为这些人相互认识,所以大家就互相串台喝酒。在凌晨2:30左右,我当时和我们自己的卡座和“书记”、“传”等人一起喝酒,突然“煤气”满头是血,跑到我们卡座说:“我和我哥“炭”在帝煌那里被人打”,“煤气”说完就往外面跑,我们卡座的我、“书记”、“传”等七、八人跟在“煤气”后面往外跑。我们经过“白弟”他们喝酒的小台,估计“白弟”、谢宝龙、“老五”他们看到“煤气”受伤的样子也跟我们向外跑。出来门口,”阿炭”卡座的人都在外面,”煤气”兄弟就指着一群在帝煌酒吧门口正准备离开的男青年说”就是这群人打我们兄弟俩”说完两兄弟就追上去殴打他们,我们四个卡座人就冲上去殴打对方,我冲上去用脚去踢打对方,由于双方人多,我在打斗过程被对方击中鼻子,然后摔倒,后来对方人少打不过我们,对方就散开,只有三个人被我们围着殴打,当时对方有一个被我们殴打倒在地上,”白弟”拿了一个铁三角架要去砸倒在地上的人,”阿肥”拿了两支空角马瓶(1.4斤瓶)要去砸他都被我推开,被我们打倒在地上的人也就跑掉;站着门口的”书记”就喊着我们回来,当时”书记”由于右脚脚筋刚做手术,行动不方便,他站在门口让我们殴打对方后马上撤离,我们要回去的时候,谢宝龙看到在我们打架旁边的步道上有一个大约40岁的男人拿着手机在拍照,谢宝龙就跑过去抢他手机砸到地上,并用拳头殴打拍照的人,我们同卡座的谢灿桐、”白弟”、”阿肥”、”五指”及”五指”同卡座的几人都冲上去殴打拿手机拍照的人,该男子不知被谁踢倒在地,我也冲上去用左脚去踢,但因“书记”在拦住谢宝龙、“白弟”、“阿啤”、“传”等人别殴打该男子,我也被拦到,没办法靠近该男子,所以我就踢不到该男子,之前“阿啤”和“白弟”站在我左手边,他们俩见到谢宝龙冲上去抢拍照男子的手机时,跟着上去围着该男子殴打,“书记”站在我前面,我的后面是谢定坤,由于人太多,他们都围着该男子进行殴打,我被“书记”拦住后就在外围,没办法挤进去。本来“阿肥”在边上距离我们有好几米的距离,背对我们,弯着上身,转过身,见到这边又在动手,就跑过来要参加打这个拍照的男子,但被焕然使劲拉住,但“阿肥”摆脱焕然,冲过去采用脚和手对该男子进行踢打,踢打的部位我看不清。我还想挤进去,拍照的男子已经倒地上,“书记”喊“快点回”,大家就都转身往洛城正门走去。我们这边的人有“书记”、“煤气”、“传”、谢灿桐、黄少平、谢宝龙、谢国平、“老五”、“五指”、“阿炭”、“阿肥”、“佳弟”等。我们殴打到那个用手机录像的男人有谢宝龙、“阿啤”、“阿传”、“肥健”和谢灿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当晚在场的还有“书记”、谢定坤、林某三人,但他们是否参与殴打该男子我没有看到。当时谢宝龙发现有一名男子用手机在录像拍照,他就跑过去抢该男子手机并砸到地上,同时用拳头殴打拍照的人,黄少平、“阿啤”、“阿传”、谢灿桐等人���状就冲上去围着殴打,当时不知谁先把该男子打倒,然后他们一起围上去进行殴打,有人用脚,有人用拳头,由于场面人多、混乱,我没办法看清。同案罪犯谢凯荣对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参与斗殴的人“肥健”(林泽健)等人的照片进行辨认并予以确认。同案罪犯谢凯荣指认2014男5月17日凌晨他们打架的地方(汕头帝煌酒吧外面的路)的照片并予以确认。同案罪犯谢凯荣对监控视频截图相片中的自己、“肥健”(林泽健)等人进行辨认。15、同案罪犯曾沛东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5月16日晚约10时多,我和朋友谢国平、谢宝龙、黄少平等4人到洛城88酒吧喝酒,期间,有遇到蔡某2。喝了一会,“老土”就来找我们,说他和朋友“书记”等人在后面卡座喝酒。我们随后就到“老土”卡座喝酒,卡座里大约有十多人,我认识的有“老土”、“书记”和谢灿桐。约凌晨两点左右,突然我看到“老土”的澄海湾头朋友“煤气”满脸是血跑到卡座,向“书记”说:“兄,我在门口被人家打”。“书记”听后就向全卡座的人招呼说,到外面看看什么情况,看谁打“煤气”。我们四人就和“老土”卡座的人全部跟着“煤气”和“老土”后面跑出酒吧。跑在最前面是“煤气”,按顺序是“老土”、谢国平、我,然后黄少平、谢宝龙等人跟在我后面。我跟着他们跑到帝煌酒吧门前右侧,看到1个男青年被我们这边五六个人围着殴打,我和谢国平就上去参与殴打男青年,当时男青年被打倒在地上,我上去用右脚踢该男子的大腿,谢国平也用脚去踢,其他人也是围上去拳脚踢打,那男子被我们几个人殴打倒地。这是我看见“老土”在追打另外一个男子,我就跟着去追打,但我们两人追不上该男子就回���,我看见谢宝龙、谢灿桐、黄少平和“老土”卡座几个不认识的朋友在殴打之前被我们打的男子,他们都是采用拳脚踢打,我站在被殴打男子的旁边,看到“老土”一位身材肥胖朋友从地上拿起一个铁架准备去砸倒地男子,黄少平和“老土”的几位朋友上前去抢掉,铁架不知被谁抢去扔在旁边花圃,这是不知谁在喊:“有人用手机拍照、录像”我见谢宝龙转身朝一名在旁边用手机录像的男子大骂,该男子没有停止录像、拍照,谢宝龙就上去抢手机并摔在地上,“老土”上去用右脚踢用手机录像的男子胸部,男子向后倒地,我就上去用右手掌甩了该男子的右脸部,谢国平也上去用右脚踢打倒地的男子,具体部位记不清楚,随后,“老土”、谢宝龙、谢国平、“老土”的朋友等十多人就围上去拳脚踢打倒地的男子,我也再次用右脚踢倒地男子的右大腿,打了一会儿不��谁喊派出所同志要来了,在场的“书记”及对众人说赶快离开现场,黄少平及搭我的肩膀说赶快离开,我听后就和谢国平离开现场,当时谢国平开车载我,在车上谢国平跟我说他的右脚大拇指踢人家踢到流血。隔天12点多,谢国平跟我说昨晚用手机拍照、录像的男子被我们打死。谢国平就送我去澄海找一位“阿生”的朋友藏匿起来。我们出来准备帮“煤气”报复对方时,我没有注意大家是否带家伙,但是后来殴打对方的时候,我看到“老土”那位身材肥胖的朋友手上拿着烟灰缸敲打对方的头部。在打人的过程,“煤气”有去抬起帝煌门口路边的铁架要砸对方,但被其他人拦阻了。殴打用手机录像拍照的男子有我、谢宝龙、“老土”、谢国平,还有“书记”或“老土”的六、七个朋友,我都不认识。当时“煤气”也在该男子周围,但不知道有没有殴打该男子,因为场面混乱,我没有注意看。同案罪犯曾沛东指认参与殴打被害人郑某的“肥健”(林泽健)的照片并予以确认。同案罪犯曾沛东对监控视频截图相片中的被告人林泽健等人进行辨认。16、同案罪犯黄少平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5月16日,我和国平、谢宝龙、曾沛东四人到汕头市龙湖区洛城88酒吧定了一个散台喝酒。到隔日凌晨0点多,我就看到朋友蔡某2和谢灿桐走进酒吧一个卡座,我望过去发现“老土”与“书记”等人在酒吧喝酒,过一会儿,我过去“老土”的卡座看到有十多人在喝酒,其中我认识的有“老土”、谢灿桐、“书记”,其他人都不认识。又过一会,“老土”的朋友“煤气”满脸是血跑到卡座,说他在外面被人打,“书记”听后就站起来向全卡座的人招呼并向外挥手说“我们走,到外面去帮忙煤气”,“煤气”转身向酒吧外面跑出去,“老土”紧跟后面,全卡座的人全部就跟着“煤气”的后面跑出酒吧,跑到帝煌酒吧门前,有六、七个男青年驾驶两部摩托车准备离开,“煤气”就指着说是这帮人打他,“老土”听完就上前抓住一个坐在摩托车后面的人并将他拉下车,我和谢灿桐、“珊弟”、“书记”的朋友等十多人就上前围殴被“老土”拉下车的人,我们都是采用拳脚殴打那人,后来那人倒地后,我有拿起旁边的小石头砸倒地人的脚,“老土”和“书记”的朋友等人都是用拳头和脚踢打,“书记”由于右脚脚筋刚做手术,行动不方便,当他赶到我们这边时,被“老土”拉下车的人已经被我们打倒在地,蔡某2在旁边扶着“书记”,“书记”嚷着我们不要打了,已经够了,都回去,这时我们就看到斜对面“炭”(“煤气”的哥哥)和他几个的朋友及国平、“老五”在殴打对方另一个人,我们就全部跑过去帮忙,在跑的过程中我听到旁边蔡某2在用潮汕话嚷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说:“老啊,不要拍照、录像”,蔡某2一边嚷一边遮住拍照、录像的男子,由于我急着跑过去帮忙“炭”,没有顾及注意拍照、录像的人,我过去后就同“炭”他们十多人也同样将那人殴打倒地不起,我们就往回走时看到“肥健”从帝煌酒吧门前拿起一块铁架子准备砸先前被我们打倒在地的人,但被“书记”等人拦住,我顺手将铁架抢过来,然后把铁架扔到旁边的花圃里,当我拿铁架要去扔进花圃时,“老土”用右拳击打一位在旁边观看的男子的左脸部,那男子被“老土”击打后就斜往前倒地,呈左侧倒地,“老土”、“珊弟”、谢国平、“哑弟”“书记”的朋友等十多人就围上去拳脚踢打倒地的男子,当时“珊弟”站在倒地男子的右侧,他是用右脚上去踹和踢倒地男子的右侧腹部和腿部,他踹、踢几下就出来,可能人个子小被别人挤出来;谢国平站在“肥健”旁边,位置靠近倒地男子的头部,他用脚踢倒地男子的肩膀,“哑弟”站在“肥健”的另一边,也是用脚踹、踢倒地男子的上半身,“肥健”站在靠近倒地男子的头部,他也是脚踹、踢倒地男子的上半身和脖子,“书记”、“老土”的朋友都围在倒地男子的周围都是采用脚踢和踹,“书记”当时围在倒地男子的旁边,没看见他有踢打倒地男子。我赶快将铁架扔进花圃后迅速回来想帮忙殴打该男子,当我围上去还没有殴打倒地男子时,“书记”其中的一位朋友就嚷着说对方已经报警,“书记”就让我们赶快开车离开现场,我离开时看到该男子倒地不动弹,呈左侧弯曲倒地,我就和“书记”、“珊弟”、蔡某2、谢灿桐、“书记”的一位朋友(哑弟)坐上“老土”驾驶的小轿车离开现场。车开到外砂桥时,“书记”接到洛城88酒吧一位经理打来电话说刚才最后被我们殴打的男子已经死亡,“书记”接完电话后,将这个消息告诉我们,同时说所有人的手机收起来准备扔掉,“书记”就让“老土”停车等“煤气”他们,将那男子已经死亡的消息告诉“煤气”他们,让他们赶快找地方逃匿起来。我们就在“书记”的带领下一直开车到饶平县海山镇找他的朋友“阿片”。到达海山时,“书记”就让我们将手机收起来,当时我们七人有5部手机,我和“哑弟”没有带手机,蔡某2的手机没有扔掉,“书记”、“珊弟”、谢灿桐、“老土”四人的手机装成一袋(黑色背心袋),由蔡某2随手拿出车窗扔掉。我们七人就在“书记”朋友家里过夜,那晚上我听到“老土”在说要不是“珊弟”去抢拍照、录像男子的手机,这个拍照、录像的男子就不会死,“珊弟”就说我看到那男子在用手机拍照、录像我肯定要抢他的手机,“老土”还说不知道谁在离开时还拿一块“灰段”(砖块)砸用手机拍照、录像男子,这时候我才知道当时是“珊弟”先去抢拍照、录像男子的手机并摔到地上,“老土”上去挥拳击打用手机拍照、录像的男子,用手机拍照、录像的男子被“老土”打倒在地上,“老土”、“珊弟”、国平、“书记”的朋友等十多人就围上去拳脚踢打倒地的男子,才致该男子死亡。我当晚上穿一件黑色短袖圆领T恤,下穿一条蓝色牛仔裤,腰系爱马仕标志蓝色皮带,脚穿人字拖鞋,其他东西没有带,这身衣服我在逃到饶平海山时,“老土”提议我们身上的衣服不要洗了,全部扔掉,当时“书记”的朋友就帮我们买了几套衣服,我们在回新溪时顺路扔进饶平海山的大溪里面。“老土”��谢宝龙(“珊弟”)、谢国平、“哑弟”、“肥健”和“书记”的朋友等十多人在殴打用手机拍照、录像人都是采用拳脚踢打,我看到的都是没有采用器械,我自己没有殴打用手机拍照、录像人。在跟着跑出去之前,我们没有有商议,我认为“老土”的朋友被人欺负,“老土”要帮朋友出气,我理应该帮忙,大家应该都是这种想法,都没有商议就一起跟着“煤气”一起往外跑。在出来准备帮“煤气”报复对方时,我没有携带器械,也没注意到其他人是否带什么家伙,但在后来殴打对方的时候,我见到“肥健”手上拿着角马空瓶(六斤)。在打人的过程,我有在路边拿石块砸打对方,“煤气”、“炭”、“肥健”在打人中间都有去抬起帝煌门口路边的铁架要去砸对方,但被其他人拦阻了。在打人的过程中,我见“肥健”出来去拿铁架外都是赤手��但在大家准备离开时,我反而见到他手上有拿一个洋酒瓶。这次殴打他人我们这边大约有二十多人参与,我认识的有“书记”、“老土”、“煤气”、“炭”、谢灿桐、谢宝龙(珊弟)、谢国平、“哑弟”、“肥健”,其他人都不认识的。参与殴打用手机录像拍照的男子我认识的有谢宝龙、“老土”、“肥健”、国平、和“哑弟”,还有“书记”、“煤气”他们的朋友,我都不认识。同案罪犯黄少平指认被告人林泽健(“肥健”)等人的照片并予以确认。同案罪犯黄少平指认2014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参与斗殴的现场及参与人员林泽健等人并予以确认。17、同案人卢镇扬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5月16日晚上,我和朋友“老土”、“煤气”、“传”等人在坝头堤上吃饭喝酒,吃到晚上11点左右,我就跟朋友们说我们到洛城88酒吧继续喝���,“老土”、“煤气”、“传”等朋友都赞同,我就让“老土”打电话到洛城订卡座,“老土”就打电话给洛城经理赖桂泉订卡座,我们就开车到洛城酒吧喝酒。我到酒吧后因为之前已经喝太多酒,我就在卡座倒下睡觉,“老土”、“煤气”、“传”等人就在卡座喝酒,不知什么时候,洛城经理赖桂泉和朋友“阿坤”推我醒来,赖桂泉倒一杯开水给我,让我坐起来喝,这时候,我就看到“煤气”从外面满脸是血从外面跑进来,对我们卡座和邻近相识卡座的人说他和他哥“煤炭”在外面被人殴打,让我们出去帮忙。说完“煤气”就转身向酒吧外面跑出去,卡座的“老土”、“传”及邻近卡座的几个男青年都跟着“煤气”后面跑出去。我便对“阿坤”说扶我到外面去看看,当我走出酒吧通过吧台时就顺手拿起一个空洋酒瓶准备到外面帮助“煤气”。我来到酒吧外面的��候就看见“老土”、“煤炭”等几人在追打一个青年。“煤气”、“阿传”、“肥健”、“珊弟”等十几人也在“帝煌”酒吧的门口路面殴打另外一名男青年,该男青年已经被殴打倒在地上。此刻我看见“老土”、“煤炭”等几个去追打后也回来帮忙殴打这名倒地的青年。这时我看见“肥健”、“煤气”各手持一个铁架准备过去砸打倒该在地上的青年,我便口头还上前去阻止“煤气”,见“煤气”还要用铁架往下砸倒地男青年,我赶紧用手去阻挡“煤气”并对其说该青年男子已经倒地,不能再打了。这时参与殴打“老土”、“阿传”、“珊弟”等十多人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向对面的一个青年男子进行围殴,该名男子被殴打倒地。我见状赶紧上前去拉紧“煤气”,不让其去参与殴打该名男子。这时在外围喘息的“肥健”见状也上前殴打该名倒地男子,当时“肥健”用脚去踹该名倒地男子身上。我赶紧劝阻“肥健”。我还推开“煤气”等人,但是“煤气”等人还继续殴打该名倒地的男子。此刻该名男子已经倒地不动了。我就对他们说不能再打了,并对在外围的酒吧经理赖桂泉说赶快打120。接着“老土”开着一部锐志过来,我和“阿传”及“老土”的2个朋友坐上“老土”的车离开。“佳弟”开着一部锐志载“煤气”和“煤炭”离开,其他人员如何离开我就不清楚了。在路上酒吧经理赖桂泉打电话给我说被我们殴打的该名倒地的男子抢救无效死了,接完电话之后我便对车上的其他人员说被我们殴打的人有人死了。车上的人也没表态什么,但听到有人被殴打死了都很紧张,我问他们怎么打算,“老土”就说能不能到饶平我朋友“阿片”那里去逃避几天,我听后就说,也只能这样,“老土”便将车开到饶平的一个水库护堤上,我就让“老土”打电话给我朋友“阿片”叫其来带路,因为“老土”跟我朋友也认识,朋友“阿片”就过来带我们到他家(饶平县海山镇),具体地点不清楚,我们到“阿片”家后,我就跟“阿片”说,我这几位兄弟在汕头那边出了点事,想在你这里过夜,“阿片”问我发生什么事情,我说没什么大事,他们几人跟人家打架,“阿片”就没问为什么,我让“阿片”安排他们过夜,然后我打电话给我的朋友“裸弟”(真实姓名不知道,澄海区莲下镇南湾村人)叫来载我回家。同案人卢镇扬指认出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2014年5月17日在汕头龙湖区洛城88酒吧门口参与故意伤害的被告人之一“肥健”(林泽健)。同案人卢镇扬指认出①号图片中A号人物就是2014年5月17日参与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肥健”(林泽健)。同案人卢镇扬指认出图片⑤中A号人物就是2014年5月17日参与殴打他人的“肥健”。18、被告人林泽健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的5月16日晚大约23时,我在南湾村里,村里人林安和邵佳东都有打电话给我,约我一起到汕头市区“洛城88”酒吧喝酒,之后林安就驾驶一辆无牌黑色锐志小轿车来载我,邵佳东就坐在车上。之后我们3人就到酒吧喝酒,到了酒吧就遇见坝头人“书记”和林安的弟弟林佳、陈立传等一帮人已经在酒吧的卡9和卡10喝酒,我们三人就自己找了一个散台喝酒,之后陆陆续续我还发现我们湾头东湾村“五指”等人也在酒吧的另外一个卡座喝酒,随后我们南湾村的林某和北湾村的“猴力”也到酒吧喝酒,因为大家都是朋友或朋友的的朋友,都有点认识,就互相串台喝酒。后来,我一人在我们原先喝酒的散台坐着,林安和邵佳东不在,我不知道他们跑去哪里,我见到陈立传在酒吧中间的表演台上跳舞,他老是和边上的其他跳舞的人碰在一起,我怕他等下和别人发生矛盾,就上台去把他拉下来,我们两人刚回到我原先喝酒的散台,就看到一大群人往酒吧外面跑去,林佳满脸都是血、手上也有血,跟在这一群人后面跑出去,陈立传跟着跑出去,我就意识到肯定是我们一起喝酒的哪个朋友和别人打架了,林佳也受伤了,其他人肯定是出去帮忙,我也要跟着出去帮忙,我就跟在他们的后面也跑出去,在跑出去的过程,我见到陈立传在酒吧的吧台随手拿了一个酒瓶,但我无法肯定是啤酒瓶还是洋酒瓶。我跑出酒吧后就看到“老土”他们一大帮人围着殴打一个倒在地上的男青年,他们有的用脚在踹,有的蹲下去用手打,我就跑过去,刚好有另一个男青年过来看这个被“老土”他们打倒的男青年,“老土”就过去要打这个刚过来的男青年,我也就跟上去,用脚去踢他,���时有一个男青年,他是“老土”的朋友,但我不认识,他手上拿着一个啤酒瓶,上来就用啤酒瓶去砸这个对方的男青年的头,至少砸了三下,对方这个刚过来的男青年就跑,我也没追上去,也不知道“老土”他们有没有追上去,然后,我见到被“老土”打倒的那个男青年还躺在地上,“老土”和“书记”的其他朋友还在打他,我就去搬起在路边用来给汽车开上人行道的铁架子要去砸那个被打倒的男青年,这时就有我们这边的几个人过来抱住我,并抢我的铁架子,阻止我去砸那个人,过来阻止我的人我只知道是我们这边一起喝酒的人,但我都不认识。他们就抢走我手上的铁架子,扔到路边。也有人要继续要去打那个被打倒的人,但也有人在劝阻,我因为胖,加上喝酒就站在边上,弯着腰在歇一口气,等我转身,发现“老土”等一帮人围着打另外一个倒在地上男青年��我就跑上去要去参加打这个倒地的人,我的同村人林某刚好在边上,他就扯住我要阻止我,但我还是冲进去,我想用脚去踢,但围着的人太多,根本无法踢到,刚好地上有一块砖头,我就双手抱起这块砖头去砸,结果砸到这个倒地男青年的小腿,但不知是左脚还是右脚。这时我就听到我们这边有人喊“走”,大家就一起往“洛城”酒吧门口走去,这时我发现邵佳东和陈立传也和我们走在一起,我们走到“洛城”酒吧门口,我见到林安,我们一起走到他驾驶的锐志汽车,我叫他打开车门,我在车后座拿起两支空的“角马”洋酒瓶,还准备再去打架,我把一个空酒瓶递给林安,他就接过去,然后我就一个人在走回酒吧门口,在那里,我见到“书记”和“老土”站在酒吧门口,还有其他人,但我不认识。“书记”见到你还拿着酒瓶,就骂我是不是疯了,要我马上离开,还打了我一下耳光。我听他这样说,就和林安和邵佳东一起驾车回南湾村,是我驾车的。在路上的时候,听林安和人通电话,然后林安就告诉我和邵佳东,说被我们打的人可能伤得很严重。之后,到了南湾村,我们三人就分开,我是最先在莲凤路口下车,我听林安说被我们打的人伤得很严重,我就不敢回家,就直接坐的士到上华镇湖心村坐长途大巴到桂林,到桂林后又直接坐车回广州,之后就一直在广州、云南昆明等地打散工赚点钱,在外躲藏不敢回家,直到近期才回南湾村。我开始在边上歇一口气,没看到他们如何打,后来我冲过去,他们一大帮人在继续用手脚打,我围不上去,无法用手脚去打,才会去拿砖头砸的。我也没有看其他人如何打,只知道一帮人围着用脚踹,用手打。我只记得“老土”就围在边上,有用脚去踩那个男青年。后来我们要离开的时候,我就看到陈立传、邵佳东也在。其他人有的我不认识,还有我知道我们村的林某也在边上,但他应该就不会去参与打人,他是边上看,还扯住我要阻止我。(卷2P8-47、卷9P1-6)被告人林泽健对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参与斗殴的人林佳、林安、“阿传”(陈立传)、邵佳东、谢凯荣、卢镇扬进行辨认并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泽建对“老土”、“书记”、邵佳东、黄少平等人殴打他人的现场、现场殴打截屏照片进行辨认并予以确认。19、被害人郑某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害人郑某的身前身份基本情况。20、《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的复印件。证明:2016年5月16日,被害人郑某的家属徐春秀、郑喆、郑鸿翔与被告人林泽健的家属林少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由被告人林泽健等五人的近亲属自��一次性各自赔偿徐春秀、郑喆、郑鸿翔人民币十万元,合计赔偿五十万元,并由徐春秀、郑喆、郑鸿翔出具《收条》及《刑事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林泽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合议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泽健参与伙同其他同案人共同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泽健所犯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泽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泽健的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林泽健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林泽健提出其没有殴打被害人郑某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泽健参与殴打被害人郑某的事实,有同案罪犯谢凯荣、曾沛东、黄少平、同案人卢镇扬的供述予以指证,证人蔡某2的证言予以佐证,被告人林泽健原在公安机关也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故被告人林泽健的该辩解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泽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敬江

审判员  李爱民

审判员  陈英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