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7522号
原告:绍兴柯桥德泰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217943638735)。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勤业广场十三楼A8号。
法定代表人:庄国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卡莉琳娜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71483644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北路754号T11室。
法定代表人:桑广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柯桥德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卡莉琳娜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柯桥德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柯桥德泰纺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德泰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绍兴柯桥德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钟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戴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