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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2151号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2151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08年5月19日育一子张某甲。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常酗酒,酒后对原告实施家暴,无奈原告于2016年2月份回娘家居住。现双方感情破裂,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负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四轮车、农机具、债务)平均分割,后原告自愿撤回该项诉请。张某某辩称,离婚可以,但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原、被告有吵架,但被告没有酒后殴打原告。原告是2016年2月回娘家了。欠常某3万元、欠刘某3万元的事知道,其他不清楚,原告说欠他父亲20万元,没有的事。房子是张某甲的,房产证是被告父亲名字。2012年至至今有打工、卖粮、高速占地、接礼的钱,另外有贷款、债务等。

经审理查明:高某某、张某某于2008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前,二人于2008年5月19日育一子张某甲。2016年2月份,因琐事争吵后,高某某回娘家居住至今。高某某、张某某均称其存在共同财产、债务等,但二人均未提供任何财产证明。庭审中,高某某已明确表示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项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批表、户口簿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有当事人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结婚至今八年,生活中虽有争吵,但均系家庭琐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彼此应互相理解,加强沟通,珍惜婚姻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逄格隆速 录 员  历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