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177号
原告:单甲,男,现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原告:单乙,男,住长春市西朝阳路。
原告:单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滨,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某,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郜宏剑,吉林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女,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甲、单乙、单丙诉被告蒲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甲、单乙、单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甲、单���、单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单甲、单乙、单丙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莹
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