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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177号

单甲、单乙、单丙与蒲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单甲,单乙,单丙,蒲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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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177号

原告:单甲,男,现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原告:单乙,男,住长春市西朝阳路。

原告:单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滨,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某,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郜宏剑,吉林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某,女,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甲、单乙、单丙诉被告蒲某某、第三人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甲、单乙、单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甲、单���、单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单甲、单乙、单丙负担。

审 判 长  张雪莹

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