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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2080号

邢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080号原告邢某某,女,1989年0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91年04月0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某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