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972号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黄思虹,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刘清儒,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苏宁。被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吕素新。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与被告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济南市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刘 虎
人民陪审员 冯 青
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焦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