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792号原告苏萍,女,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武,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原告丈夫。委托代理人朱先贵,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晓远,该公司法务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萍诉被告中石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萍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萍撤回对被告中石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22元减半收取10011元,由原告苏萍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峰
审 判 员 赵美灵
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世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