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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183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韦运英、练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运英,练利华,练日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83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

负责人:王旭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丁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个人贷款中心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个人贷款中心客户经理。

被告:韦运英,男,农民。

被告:练利华,农民。

被告:练日祥,农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被告韦运英、练利华、练日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被告的债务已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3.00元,减半收取计297.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刘天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