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73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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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73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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