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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732号

王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732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张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