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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字第463号

张素芹与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素芹,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字第463号

申请执行人:张素芹。

被执行人: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丁杰,该××总经理。张素芹与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苏0802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江苏鼎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素芹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5年3月24日开始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141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其他单位有工程款,现本院已扣留,待结算后提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2民初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淮平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