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481号
原告:陈福明,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互助县哈拉直沟乡毛荷堡村上陈家8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永兰,互助县哈拉直沟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世玥,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互助县哈拉直沟乡毛荷堡村上陈家48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广奎,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明诉被告陈世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福明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陈福明负担。
审判员 张文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士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