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481号
申请人:黄孙敏。
申请人:成小校。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孙敏与申请人成小校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黄金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孙敏与申请人成小校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7月28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黄孙敏损失:修理费1300元;
二、经双方确认成小校损失:医疗费980.19元、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100元、车辆修理费300元;
三、以上损失合计5380.19元,由黄孙敏承担5120.19元、由成小校承担260元,另由黄孙敏赔偿成小校3820.19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