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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民初1285号

王思炉与王云华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王思炉,王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民初1285号原告王思炉,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谭克强,隆回县何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云华,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

原告王思炉诉被告王云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米青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思炉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克强、被告王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思炉诉称:2016年4月23日9时左右,原告将自己的牌照为湘A690**的五菱宏光商务车停放在鸟树下老街上,被告以老街上马路是自己的为由,阻拦原告停车,要求原告一个小时内将车移走,并扬言不移走就砸烂原告的车并将其车烧掉,原告认为自己是停放在公家的路边,跟被告私人无关,原告也认为被告不敢把车子怎么样,当天即2016年4月23日11时左右,被告见原告的车子没有移走,于是,被告用屠刀把车子的挡风玻璃砸碎,将车子引擎盖上也砸了一下,造成原告车子被损坏。案件发生后,原告报了警,隆回县公安局七江派出所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直接损失2540元,车旅费1000元,误工费500元,合计40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云华辩称:被告将村里分的旱田填平、压整以做为宅基地,2014年被告在该宅基地上开了个停车场,停车场离赶集地有50米左右。2016年4月23日原告王思炉将车停到被告的停车场,被告找原告收停车费,原告不肯交,还说就把车停在这里,不开走被告能怎么样,原、被告大吵一架,很多群众在一边围观,原告激被告打其小车玻璃。被告打烂原告小车玻璃后,被告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对原告小车玻璃进行了拍照。被告打烂原告小车的挡风玻璃,派出所已经进行了处理,被告打烂原告小车的发电机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云华将村里所分的旱田填平、压整以做为宅基地,后被告王云华在该空宅基地上开了个停车场。2016年4月23日9时许,被告认为原告将自己的牌照为湘A690**小车停放在其停车场,要求原告交纳停车费,原告不肯,被告就要求原告将车挪走,原、被告因此发生争吵,被告就限原告在一个小时内将车挪走。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就去麻将馆打字牌,十时许,被告在麻将馆找到原告,再次要求原告将车挪走,原告不肯,原、被告再次发生争执,被告外出后用刀将原告车子的挡风玻璃打烂,在引擎盖上也砸了一下。原告报警后,隆回县公安局七江派出所对受损车辆进行了拍照,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原告主张被告打烂其引擎盖,但原告并没有提供隆回县公安局七江派出所出具的照片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该项损失也不予认可。被告至今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进行赔偿。原告未提供正式的维修发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选用的配件的品牌情况。本院对原告的损失情况向相关汽车修理商行进行了核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告王云华要求原告王思炉挪车遭到拒绝后,打烂了原告的车子,被告王云华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核实情况及原告受损车辆的价格情况对原告的损失核定如下:1、挡风玻璃300元,2、贴膜250元,3、挡风玻璃密封胶条30元,4、机头盖10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机头盖的受损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100元),以上合计68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旅费1000元、误工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思炉挡风玻璃、贴膜、挡风玻璃密封胶条、机头盖损失680元;

二、驳回原告王思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米青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阳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