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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执600号

杜松林与河北摩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松林,河北摩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杜松林,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河北摩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郄马镇南郄马,组织机构代码713157120。法定代表人陈建清。本院在执行杜松林与河北摩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01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摩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摩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摩登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670.8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胜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