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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民初1704号

陈某诉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704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才某某,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月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