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1民初1704号原告陈某,女,1992年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才某某,男,1987年7月23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月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