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徐尚艮。
被执行人:陶方英。
被执行人:江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方英、江栋银行账户存款1724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