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409-3号
申请执行人:褚洪军,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邵明玲,女,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孙井平,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洪军与被执行人邵明玲、孙井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井平在吴林教委有工资和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井平的工资xxxx元,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孙井平的住房公积金,期限为x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