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层、2层A区。法定代表人李豪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雄,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汪薇,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涛,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雁荡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丽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雄,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北京玄生和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时振,执行董事。上诉人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尚格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玄生和众餐饮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0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表示自愿撤回上诉,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1530元,由北京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41元(已交纳),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92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079元,由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43元(已交纳),北京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836元(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泛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北京钱柜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闫 慧
代理
审判员 刘 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海龙
书 记 员 田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