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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4897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4897号

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元,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海波、万善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508房。

法定代表人:孔志。

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被告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萍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13日与原告名下钱江都市频道签订广告承揽合同,由原告名下钱江都市频道为被告提供广告承揽服务。后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就广告费向被告发出对账函,被告回函确认尚欠原告广告费人民币119600元,并于2015年3月3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后被告并未按照书面承诺的期限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广告款1196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16365.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1日,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电视广告承揽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广告承揽关系的事实;2、对账函一份(复印件)、对账函回执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广告款119600元的事实;3、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广告款119600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2月13日,原告下属钱江都市频道(承揽方/乙方)和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电视广告承揽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钱江都市频道发布“中智克咳片”广告,广告发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总价款150万元;甲方按月播前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广告开播前8日支付当月的广告款,并在每月22日前付清下月广告款。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119600元广告款,并承诺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的39600元。后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电视广告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广告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款119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从2016年1月1日起算。以1196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暂计至2016年5月1日的利息为1849元。原告主张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广告款119600元,并支付利息1849元(暂计至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广告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标准计算支付);

二、驳回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负担161元,由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349元,其中广州蓝海荟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萍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吴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