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233号
原告:李雪梅,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赵鹏飞,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杜松,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李雪梅诉被告赵鹏飞、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被告赵鹏飞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小双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