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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233号

原告李雪梅与被告赵鹏飞、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雪梅,赵鹏飞,杜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233号

原告:李雪梅,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赵鹏飞,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杜松,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李雪梅诉被告赵鹏飞、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被告赵鹏飞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范小双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