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083号
原告:陈世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迎芳,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清市音乐皇朝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世海与被告乐清市音乐皇朝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512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向被告购买水果,合计欠原告货款95127元,现欠款经催讨未还。另查明,原告因本案公告送达需要支付公告费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乐清市音乐皇朝娱乐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陈世海货款951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4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8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3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朝方
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