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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执字260号

周恩才申请执行谢国秀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字26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46年6月19日生。被执行人谢某某,女,1950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周某某以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按照(2016)黔0524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自行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宏亮

审判员  朱佳林

审判员  熊恩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如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