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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民初1514号

曲松芳诉叶振福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曲松芳,叶振福,刘如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514号

原告:曲松芳,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叶振福,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如东,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地址:烟台开发区。

负责人:尹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梅凤,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松芳与被告叶振福、刘如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曲松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松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曲松芳负担。

审判员  杨伟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