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472号
原告:孙某。
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谢庆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研 来自:
孙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472号
原告:孙某。
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谢庆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