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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金执字第747号

樊清友与韩传于、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清友,韩传于,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金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樊清友,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传于,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沈庄北路南、燕凤路西1号楼东3单元7层西户。法定代表人李全珍,董事长。樊清友诉韩传于、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韩传于、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樊清友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金执字第7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鑫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劳务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8月16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张春尧、李安永、张良

书记员:张鑫关于樊清友申请执行韩传于、河南昱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张春尧介绍案件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张春尧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李安永、张良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