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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执342号

正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旭、赖新想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正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旭,赖新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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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正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文杰,男,主任。被执行人陈旭,男,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赖新想,女,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行审字第0059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按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西大街���行账户(账号:621xxxxxxxxx0851)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学金

审 判 员 何希贵

审 判 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新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