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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3024号

原告王xx诉被告任x、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xx,任x,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3024号

原告:王xx,男。

被告:任x,男。

被告:于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任x、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