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918号申请执行人甄小强,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河北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454号地质家园18号楼,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成传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甄小强借款本金594743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河北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中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骊
代理
审判员 李天恩
代理
审判员 张金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