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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1636号

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章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636号原告章某,女,1994年12月1日出生,侗族,无业,住铜仁市碧江区。被告高某,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址同上。

原告章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学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