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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执434号

李东辉与芮成军、李玉红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东辉,芮成军,李玉红,李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鲁08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辉。

被执行人:芮成军。

被执行人:李玉红,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新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初字第180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鲁08执434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金乡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8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 英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蔡国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