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鲁08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辉。
被执行人:芮成军。
被执行人:李玉红,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新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初字第180号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鲁08执434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金乡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8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 英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蔡国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