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267号申请人张海仁,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代理人张海将,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冯岩,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张海仁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冯岩名下车牌号为xxxx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海仁以委托代理人张海江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海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岩名下车牌号为xxxx的车辆,期限为2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张海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兴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