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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财保236号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方雄、张梅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方雄,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2财保236号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其焕,该局案审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东亮,该局案审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方雄,男。被申请人张梅,女。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方雄与张梅婚后于2015年6月13日在新化县人民医院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申请人已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新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0861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申请人社会抚养费21264元。2016年8月11日,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并为保证以后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顺利执行兑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方雄、张梅的银行存款21264元及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雄、张梅的银行存款2149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卫华

审 判 员  曾电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文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