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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1435号

麻占云与冯雪锋、冯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麻占云,冯雪锋,冯兰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435号原告麻占云,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冯雪锋,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冯兰梅,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占云诉被告冯雪锋、李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占云以被告冯雪锋现在羁押中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麻占云承担。

审判员  朱文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