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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终117号

(2016)湘09刑终117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终11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倪志平,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志平犯强奸、故意杀人罪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六年五月五日作出(2016)湘092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倪志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雪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倪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青

审 判 员  吴林波

代理

审判员  李倩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达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