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43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福,男,汉族,1953年1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再审申请人李福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1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福申请再审称,原审不予立案是错误的。李福于1984年调到吉林市社队企业管理局,从事维修工作。吉林市社队企业管理局于2001年与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合并,成立吉林市民营经济发展局,2012年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并入工信局,成立现在的吉林市工业信息化局。2005年工信局因李福是大集体,停发李福一切职工福利待遇,为此李福至今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均未果。2013年李福退休,经查工信局至今一直未给李福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致使李福无法正常享有退休政策及相关国家给予福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这是法定义务。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李福起诉要求工信局为其缴纳最基本的保险费,其诉讼请求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裁定对李福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钟华
审 判 员 陈大为
代理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永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