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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民初1990-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漆素文、邓大江、漆安全、李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漆素文,邓大江,漆安全,李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民初199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138号。负责人周家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凡,该支行员工。被告漆素文,女,汉族。被告邓大江,男,汉族。被告漆安全,男,汉族。被告李玉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漆素文、邓大江、漆安全、李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为845元,报经本院院长同意后予以免收。

审判员  朱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