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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5财保34号

沈福强与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福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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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财保34号申请人沈福强。被申请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周旭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福强与被申请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货款2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昌云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货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沈福强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30-5号宜市房权证猇亭区字第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