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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265号

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淑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郝生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淑兰。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许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垃圾费共计5681.9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淑兰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淑兰银行存款5781.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军战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265号许淑兰:咸阳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垃圾费共计5681.9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联系人:刘江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