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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1085号

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1085号申请人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一村64号6-1。法定代表人罗渝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波,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地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87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李波发出传票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波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波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3执10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王玉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