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2民初660号

张秀仁诉包头市天兴隆电力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秀仁,包头市天兴隆电力铸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660号原告张秀仁,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姚慧欣,系内蒙古冠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天兴隆电力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生龙,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王大汉工业区内委托代理人杨立新,系包头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仁诉被告包头市天兴隆电力铸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仁于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头市天兴隆电力铸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秀仁负担。

审判员  梁子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桂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