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陈中荣,女,生于1943年10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华蓉,女,生于1971年8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陈中荣申请执行王华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中荣与被执行人王华蓉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16)川0522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王华蓉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中荣的赔偿款268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诉讼费用239元,被执行人王华蓉从农历2016年7月14日起每逢农历腊月清偿债务本金2000元,其余每月清偿债务本金1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其中清偿第一期债务本金时同时清偿垫付诉讼费用239元,清偿最后一期债务本金时同时清偿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陈中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川0522民初4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王华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中荣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