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90号之七
申请人:阳信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幸福三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2743355283M。
法定代表人:毛新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山东省阳信吉瑞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河流镇国际工业园区鑫源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622200010323。诉讼
委托代理人:顾宗新,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阳信瑞泽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阳城四路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622228004790。诉讼
委托代理人:顾宗新,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阳信瑞泽种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阳信支行账号3788存款壹佰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秀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荣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