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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386号

梁立飞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立飞,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386号原告梁立飞,男,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禄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金来,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桂芹,董事长。

原告梁立飞诉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梁立飞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梁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立飞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