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218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圣骑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康鑫梵石花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309055624C(1/1)
法定代表人:黄红专,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泽康,浙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海燕,浙江××(××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施科。本院在执行慈溪圣骑士典当有限公司与施科(2016)浙0282民初35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施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慈溪圣骑士典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施科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65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31.50元,执行费897.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治 军
审 判 员 莫 建 江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